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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鹿】汇总开具发票附自制清单是否合规?要
2022-06-13

  企业取得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所附清单为自制而非通过税控系统开具是否合规?

  我们一起来看一下相关的政策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这里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销售清单,目前税法没有做出相关的具体规定。

  参考:

  1.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2017年7月6日)问: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答: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2. 厦门市税务局的答复(2022-04-02)

  问:因品项较多,销售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所附销售清单是自制的,而非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请问是否合规,此发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可以是自制的。企业购买货物而取的发票若属于与企业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收到对方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凭所附自制销售清单作为税收扣除凭证。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的,这样清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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