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
北京小规模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案例
2020-08-05
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到底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政策?

  最近这个讨论火了:

  A:我们总公司在北京,分公司在合肥,独立核算,视同独立纳税人,符合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吗?

  B:都是独立纳税人了,还满足小规模纳税人条件,当然可以享受小微受小微企业减免政策啦?

  C:他们是分支机构没有法人资格,不可以享受。

  现国内上海、重庆、湖北、江西、青海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相当成熟,园区招商长期持续稳定,它们对入园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扶持,外地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受地域的限制。且园区招商采用总部经济形式,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园区,不改变主体公司现有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法人无需到达现场,工商注册及税务事宜皆有专人代办,对于企业更加方便快捷。

  第一种:企业可以采用在园区内成立新公司、分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按照企业纳税规模阶梯式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政策,有限公司对于行业几乎无限制,欢迎各类企业入驻。

  1.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2.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股东分红个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的返还

  案例研究(13271935807 微信同号):

  例如某入驻到重庆税收洼地一家建材贸易公司年营业额为5000万元,其中进项费用为2000万元,成本费用为1000万元,那么该家公司纳税我们来计算一下:

  增值税应缴纳:3000万/1.13*13%=345.13万

  企业所得税应缴纳:2000万/1.13*25%=442.48万

  股东分红个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的返还

  享受有限公司税政策后:

  增值税:345.13万*50%(地方留存)*70%(返还比例)=120.8万,实际缴纳224.33万。

  企业所得税:2000万/1.13*15%=256.49万;256.49万*40%(地方留存)*70%(返还比例)=74.34万,实际缴纳182.15万,直接为企业节省了200多万的税费。

  第二种:建筑行业可以通过拆分业务结构,分流业务模式来降低税负,企业可以在重庆、上海、湖北、江苏、江西、青海等总部经济招商园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新公司,对主体公司实行业务分流,一些市政工程设计及咨询、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设计、咨询、景观设计、咨询等可以成立独资企业里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5%-3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小规模总税负不高于5.18%,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建筑公司赚钱不易,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管理个独或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全免,税负减半。

  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公司还可以把劳务、材料采购分离出来,在园区设立建筑工程队、材料采购销售中心等,同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销售采购经营部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案例分析:

  一家上海的工程行业公司,原公司一年1000万的营业额,成本费用400万元,那他需要缴纳的税收是:

  增值税1000*6%=60万

  企业所得税(1000-400)*25%=150万

  附加税60*5%=3万,分红(600-150)*20%=90万

  税收总计60+150+3+90约303万。

  假设在上海设立了工程管理中心,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两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1%,则需要缴纳增值税(疫情过后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可享受1%税率)500*3%*2=30万,个人所得税500*2.1%*2=21万,附加税30*5%=1.5万,税收总计30+21+1.5=52.5万,相比之前的有限公司节约了250.5万,节税比例高达82%以上

分支机构独立核算,到底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减免政策?

  上面三个小伙伴对分支机构能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争论的不可开交,相信很多朋友也对这部分有很多疑惑,一起往下看。

  关于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答:我们国家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交纳企业的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优惠政策。

  简而言之,分支机构是不可以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不能按照分公司的资产规模,从业人数等自行划分为小规模纳税)对于分支机构,应当并入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现实中还存在这种情况,有些分支机构由于各种原因被视同独立纳税人,独立核算申报,不并入总机构进行汇总纳税,从而金三系统维护为非汇总的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因此后面的所得税申报,分支机构不参与总机构分配,而作为独立纳税人自行季度申报,自行汇算清缴。此时需要按照25%的基础税率计算申报企业所得税。也是不能享受小微业务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

  实际上只有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才有可能被视同为独立纳税人。被金三维护为独立纳税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只是地方税源问题的一种“取巧”方式并不能改变实质。

  总结:目前无论分支机构是否独立核算,都不能单独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而应该和总机构汇算清缴,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整体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关于分支机构是否能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问:我们是一家小规模纳税人,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行缴纳税款开具发票,可以享受季度销售额30万以内,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吗?

  答:可以享受!

  因为增值税不是法人制,而是属地管理;所以,当分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就可以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政策:

  1.分公司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缴纳税款,开具发票。

  2.分公司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资格。

  相关政策: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是需要视同销售的,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规定,“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但在同一省(区、市)范围内的,经省(区、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审批同意,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http://www.qzstax.com/】税收筹划/园区咨询服务热线:13271935807(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