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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企业股权转让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避税
2020-08-04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一、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1、增值税

  股权转让不属于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股权转让不属于这12种情形内,因此股权转让无需开具“不征税”发票。

  2、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转让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

  现国内上海、重庆、湖北、江西、青海等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相当成熟,园区招商长期持续稳定,它们对入园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税收扶持,外地企业也可以享受,不受地域的限制。且园区招商采用总部经济形式,不需要企业实体入驻园区,不改变主体公司现有的经营方式、经营地址,法人无需到达现场,工商注册及税务事宜皆有专人代办,对于企业更加方便快捷。

  第一种:企业可以采用在园区内成立新公司、分公司或者迁移的方式,入驻园区,按照企业纳税规模阶梯式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扶持政策,有限公司对于行业几乎无限制,欢迎各类企业入驻。

  1.增值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2.企业所得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进行扶持。

  股东分红个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的返还

  案例研究(13271935807 微信同号):

  例如某入驻到重庆税收洼地一家建材贸易公司年营业额为5000万元,其中进项费用为2000万元,成本费用为1000万元,那么该家公司纳税我们来计算一下:

  增值税应缴纳:3000万/1.13*13%=345.13万

  企业所得税应缴纳:2000万/1.13*25%=442.48万

  股东分红个税:以地方留存的40%~70%的返还

  享受有限公司税政策后:

  增值税:345.13万*50%(地方留存)*70%(返还比例)=120.8万,实际缴纳224.33万。

  企业所得税:2000万/1.13*15%=256.49万;256.49万*40%(地方留存)*70%(返还比例)=74.34万,实际缴纳182.15万,直接为企业节省了200多万的税费。

  第二种:建筑行业可以通过拆分业务结构,分流业务模式来降低税负,企业可以在重庆、上海、湖北、江苏、江西、青海等总部经济招商园区,设立分公司、子公司或者新公司,对主体公司实行业务分流,一些市政工程设计及咨询、项目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服务、招标代理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建筑设计、咨询、景观设计、咨询等可以成立独资企业里享受核定征收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小规模/一般纳税人)都可以申请核定征收。个人独资企业收入通过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于5%-35%超额累进税率,根据行业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后,小规模纳税人0.5%-2.1%(小规模最高2.1%),一般纳税人0.5%-3.1%。

  小规模总税负不高于5.18%,经过这种方式,分红时就不需要再次缴纳20%的个税了。建筑公司赚钱不易,建筑施工、工程项目管理个独或合伙企业,企业所得税全免,税负减半。

  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公司还可以把劳务、材料采购分离出来,在园区设立建筑工程队、材料采购销售中心等,同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销售采购经营部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案例分析:

  一家上海的工程行业公司,原公司一年1000万的营业额,成本费用400万元,那他需要缴纳的税收是:

  增值税1000*6%=60万

  企业所得税(1000-400)*25%=150万

  附加税60*5%=3万,分红(600-150)*20%=90万

  税收总计60+150+3+90约303万。

  假设在上海设立了工程管理中心,如果入驻园区拆分成两个500万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1%,则需要缴纳增值税(疫情过后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可享受1%税率)500*3%*2=30万,个人所得税500*2.1%*2=21万,附加税30*5%=1.5万,税收总计30+21+1.5=52.5万,相比之前的有限公司节约了250.5万,节税比例高达82%以上

  案例

  老板同一控制下的2家企业之间商品调货,为了调节企业之间利润,甲企业将货物无偿送给乙企业,该批货物成本价100万元,若是成本利润率为10%。

  则增值税销项税额=100万元×(1+10%) *13%=14.3万元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股权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因股权转让而获得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违约金、补偿金以及其他名目的款项、资产、权益等,也应并入股权转让收入。

  股权原值需根据现金出资方式、非货币性出资方式、无偿让渡方式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不同出资方式来确认。如采用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的,股权原值为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合理税费之和;如采用非货币性出资方式,股权原值则根据税局认可的投资入股时的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税费之和来确认。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需根据“产权转移数据”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那转让合伙企业份额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吗?我们了解下部分地区的口径:

  因此,目前多地口径明确转让合伙企业份额不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范围。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时,先了解下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执行口径。

  二、个人股权转让的涉税风险点

  1、股权价格偏低,存在被税局核定风险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但如纳税人有合理正常理由,可以向税局解释说明。如:低价转让股权是由于国家政策条件并出具有效文件、是由于继承或转让给特定身份关系的亲属、或根据规定内部转让给本企业员工不能对外转让的股权等。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因此,对于个人转让连续亏损三年的企业股权,是否可以低价即低于股权对应净资产价值进行转让,建议先了解下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口径。同时,由于目前政策并未规定“亏损”的计算口径,建议还需了解是财务口径的亏损,还是税务口径的亏损。

  2、实缴资本为0,股转收入和原值如何确定?

  0元转让未实缴的股权,符合规定吗?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因此对于未实缴的股权转让,假设按0元进行转让,仍应按照67号公告的规定判断是否属于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情形。

  同时对于股权转让原值,采用认缴出资的,其实际支付价款为0,因此可确认扣除的股权原值也应为0,即股权原值应以实缴出资确认。

  3、个税的代扣代缴的义务及责任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因此,根据政策规定,对于个人股权转让,无论受让方是个人还是企业,都要履行个税代扣代缴的义务。

  而在实操中,交易双方都为个人,受让方往往会忽略对转让方税款的代扣代缴。

  没有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涉及什么责任呢?

个人股权转让涉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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