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经济
【小税鹿】积分兑换以及积分抵付货款的账务处
2022-05-23

  会员积分是一种常见的营销模式,积分可以兑换物品,也可以折价购物。如果积分直接抵扣现金是最受客户欢迎的了,那么对公司来说怎么账务处理呢?

  问:

  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有套积分系统。每次客户进一批货就能获得积分,比如说:A公司采购10000元商品,可获得1000元积分,可抵扣货款1000元,A公司这次采购10000元的货物,我公司就给A公司开10000元的发票。下次A公司再采购10000元的货物时,使用了上次的积分1000元用来抵扣了这次的货款1000元,实际支付9000元,我公司就开10000元的发票,再开红字发票1000元。请问我公司的这种做法对吗?如果不对,是否有其他更好更合理的做法?具体是怎么操作?账务上如何处理呢?

  答:

  关于积分兑换以及积分抵付货款这一块,会计准则以及增值税暂行条例都有专门的处理规定。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的同时授予客户奖励积分的,应当将销售取得的货款或应收货款在商品销售或劳务提供产生的收入与奖励积分之间进行分配,与奖励积分相关的部分应首先作为递延收益,待客户交换奖励积分或失效时,结转计入当期损益。企业不论在授予客户奖励积分阶段还是客户兑换奖励积分阶段,都要按照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提销项税额,而在客户奖励积分失效时,不需计提销项税额。

  账务如何处理?

  1.第一次采购10000元货物时获取的积分1000价值1000元,计入递延收益;销售收入=10000/(1+13%)-1000=7849.56元计入主营业务收入,销项税=10000/(1+13%)×13%=1150.44元,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849.56

  递延收益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4

  2.①第二次购买无积分奖励的话,则第二次购买10000元货物,积分抵付1000,递延收益按含税售价冲减1000元,增值税还是按照原价处理,则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000

  递延收益 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②如果说第二次购买依然有奖励积分的话,则第二次购买10000元货物,积分抵付1000,递延收益按含税售价冲减1000元,同时收取9000元的货款确认积分900,增值税还是按照原价处理,此时账务处理则为:

  借:银行存款 9000

  递延收益 1000(积分抵付1000,冲减递延收益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7949.56

  递延收益 900(销售获取积分900,增加递延收益9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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