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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建筑税收风险
2020-12-04

  一、劳务公司虚列民工工资增加成本套取利润从而少缴纳企业所得税。

  许多劳务公司的老板或班组长或包工头,为了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经常虚列民工工资,增加成本,套取利润,导致劳务公司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班组长或包工头少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建筑工人实名制登记管理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贯彻实施,建筑企业项目部的民工人数是真实的人数,绝对不可以通过虚列民工人数,多列民工工资增加成本,套取利润的行为。

        案例解析:

  北京某文化传媒公司作家赵某年薪120万元,像赵某同仁薪酬一样的还有3位,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暂不考虑相关扣除,赵某年度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大概是35.81万左右,最终实际到手现金84.19万左右。个税占据全部收入的29.84%左右!

  原企业纳税:

  作家个税总计:

  120*0.45-18.192

  =143.24万

  节税方案:通过转变业务关系或改变商业模式,业务分流成立个人独资企业。综合税负率:0.5%-2.1%。

  核定征收政策:

  增值税:480/1.01*1%=4.75万

  附加税:4.75*6%=0.285万

  个税:10.08万

  总计:15.115万,合理节税约128.125万

  合理节税很重要(13271935807  微信同号),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入驻园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政策

  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公司还可以把劳务、材料采购分离出来,在园区设立建筑工程队、材料采购销售中心等,同样可以享受核定征收,销售采购经营部个税核定征收0.25%~1.75%。

  A公司需要为800万虚增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200万;股东分红个税120万,累计缴纳税金320万,综合所得税率40%

  筹划后:

  A公司无需为800万虚高利润缴纳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享受核定征收,仅需纳税41.44综合税率5.18%

  除此之外,还有有限公司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针对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扶持税收优惠政策:

  增值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60%-90%给予扶持

  企业所得税以地方财政所得的40%-95%给予扶持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税收风险及管控策略

  2、税收风险二:虚列民工人数造民工工资表的行为将导致有人向税务机关举报从而面临被税务机关罚款的风险。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贯彻实施,居民个人要享受扣除专项附加扣除的税收政策待遇,必须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填写专项附加扣除的各个项目。当个人下载个人所得税APP并填写完个人的涉税信息后,可以查询到个人的身份证号码被哪些单位用来造工资表,虚列民工工资表的信息。一旦被人查询到劳务公司用别人的身份证号,虚列民工工资表,多列成本的行为,就会向当地税务部门举报,税务部门就会到劳务公司里查账核实,将面临一定的罚款,后果不堪设想。

  3、税收风险三:不实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的建筑企业项目部挂靠劳务公司开具发票从而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

  挂靠的劳务公司给建筑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流)、收到了建筑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劳务款(资金流)、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流)和挂靠的劳务公司与建筑公司结算劳务款(劳务流),虽然符合“四流合一”,但是劳务公司没有参与民工管理,与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其列的民工工资表中的民工不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的实际进行施工的民工本人,而是虚列的民工人数和民工名单。劳务公司没有组织农民工给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服务,从而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的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发票行为,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建筑企业收到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4、税收风险四:个人所得税的风险和社保费用的风险

  (1)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劳务公司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异地施工的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在当地的税务部门按照开票的金额核定代征一定比例的个人所得税后,税务部门给企业开具完税凭证时,在完税凭证的税目栏中打印了“工资薪金所得”字样,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凭借该完税凭证和农民工工资表(按照农民工的实际支付工资列在工资表上,不需要虚列农民工人数,在工资表上都列成每位5000元)列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的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可是不少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注册的地方税务机关不认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异地项目部核定代征的个税,还得要求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按照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从而致使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多缴纳个人所得税。

  (2)社保风险:劳务公司没有给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购买社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公司聘用的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给农民工购买社保,依法缴纳社保保险费用。但是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频繁,劳务公司都没有给农民工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社保费用征收移交给税务机关征收后,全国的社保征管口径将统一,如果劳务公司没有给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的农民工依法缴纳社保保险,将会被面临税务机关稽查处罚的风险。

  5、税收风险五: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风险

  (1)没有核定征收项目部作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税收风险:劳务公司没有对农民工工资实行全员全额申报个税,只做工资表如成本,不少地方税务局不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民工工资成本。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公告第52号文件的规定,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异地施工的项目部作业人员的个人所得,没有在当地被税务机关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必须在项目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全员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而现有的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异地项目部的税务机关没有对项目部作业人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情况下,只是靠工资表在财务上做成本,而没有向项目部的税务机关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有不少地方税务局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的规定,不准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农民工工资成本。

  (2)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代发劳务公司农民工工资的税务风险:发放工资的资金流与劳务公司开具建筑企业发票的发票流不一致(票款不一),劳务发包方不可以抵扣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公告第28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 税前扣除凭证,是指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并据以税前扣除的各类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分析,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下的涉税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第一,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的合同与发票开具不匹配,票款不一致,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二,建筑企业总承包方与用工主体(专用分包方或劳务公司)之间的合同与发票开具不匹配,票款不一致,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和企业所得税。

  (3)劳务公司向劳务发包方开具劳务发票“备注栏”上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字样的税收风险:不可以在劳务发包方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简易计税的劳务发包方不可以享受差额征收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三章第三节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公告第23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取得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凭证。因此,如果建筑劳务发包方取得劳务公司开具的劳务发票上的备注栏没有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则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税务风险管控策略

  (一)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1、必须在劳务合同中专门约定有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必须明确以下几条:

  第一、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由建筑总承包方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

  第二、劳务公司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在建筑工地所在地建委指定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户行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与农民工手机绑定),并负责将工资卡发放至农民工本人手中。

  第三、劳务公司指定的劳资专管员负责每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将“农民工工时考勤表”和“农民工工资表”交劳务公司负责人审核无误并签字后,一式二份,其中一份交施工总承包单位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支付银行卡。

  2、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内容:

  第一,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打印“含总包企业通过农民工工资专户代付农民工工资****元”,建筑总承包方将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交给劳务公司,劳务公司将该银行盖章的农民工资发放流水单与增值税发票存根联一同装订备查。如果不按照以上策略执行,则劳务公司与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农民工工资的建筑企业总承包方必须签订“ 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委托支付协议”。

  第二,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第三,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税务风险管控策略二:劳务公司与建筑企业(不需要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两条涉税风险规避条款

  1、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票开具条款”,该条款约定以下两点内容:

  一是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劳务发票时,如果在发票的备劳务公司向建筑总承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必须在发票“备注栏”打印“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和项目的名称”。

  二是劳务公司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2、必须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该条款可从以下两种约定条款中任选一种。

  第一种约定条款:劳务公司通过银行基本账户将农民工工资发到农民工本人工资卡,具体的农民工工资和劳务公司的劳务款发放办法如下:

  每次劳务款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建筑企业(甲方)收到劳务公司(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建筑企业(甲方)采用银行承兑汇票形式或银行转账支付形式,通过建筑企业(甲方)的基本账户转入劳务公司(乙方)的基本户。

  第二种约定条款:建筑公司将劳务结算进度款直接以公对公支付形式支付到劳务公司银行基本账户,劳务公司收到建筑公司支付的劳务进度款,必须优先支付给农民工,不得拖欠或挪用滞留农民工工资。具体的发放办法如下:

  每次劳务款结算完,扣除每次结算价格3%的质量保证金后的余额,在建筑企业(甲方)收到劳务公司(乙方)提供合法合规且在增值税发票上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和项目名称”的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时,分两次进行支付,第一次支付的金额为劳务进度结算款的80%。第一次支付款到账后,劳务公司(乙方)首先用于支付所有农民工工资,而且劳务公司管理人员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工区醒目处张贴农民工工资公示表,公示5个工作日后,如果建筑企业(甲方)未接到农民工的任何投诉,则建筑企业(甲方)将剩余的20%劳务进度结算款支付给劳务公司(乙方)。若接到投诉劳务公司(乙方)拖欠农民工工资或伪造工资表等造成对农民工不利行为,建筑企业(甲方)有权暂停对劳务公司(乙方)的任何支付,直接扣除劳务公司(乙方)的工程款向农民工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