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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建筑业增值税合理避税?所得税优惠政策
2020-08-11
建筑业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造价与结算的财税法风险协同管理

  建筑企业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造价和工程结算的财税法风险协同管理涉及到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工程结算是按照9%还是3%结算增值税金额?

  二是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项目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工程结算,如果按照3%进行结算增值税金额,则建设单位或审计单位可不可以从工程造价中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额?

  案例解析(13271935807  微信同号):

  某四川建筑设计服务企业,营业额2000万,利润1000万,股东分红600万,股东分红面临高额税负。

  节税方案:我们建议企业成立2家建筑设计事务所(个人独资企业),适用小规模纳税人,每家个独年开票量300万。增值税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1%增值税优惠税率延长至12月31日),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享受核定征收(五级累进制),那么个人独资企业的税收情况如下:行业收入=个独营业额=开票量

  原本纳税总额:600万*20%=120万

  带你一同深度解析股东分红设立个人独资税收筹划案例:

  举例:XX独立设计师个人工作室年收入200万,纳税如下:

  增值税(疫情过后国家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优惠政策增值税可享受1%税率):300万/1.01*1%=2.97万

  附加税:2.97万*5%=0.15万

  个人所得税:300/1.01*10%*20%-1.05=4.89万

  合计税收:(2.97+0.15+4.89)*2=16.02万

  综合税负:16.02万/600万=2.67%

  从案例中我们看出,该公司股东可以合理规避分红税上百万,只需要缴纳16.02万的税。

  三是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中标价签订的建筑合同,在工程结算时,工程结算额中含不含“甲供材”金额?

  针对以上三个问题,涉及到法律、财务和税务三个方面的问题,具体分析如下。

  1、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造价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工程结算风险和工程审计风险

  根据肖太寿博士关于“增值税计税方法与工程造价的协同管理”的分析,建筑企业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的工程造价的计价公式有以下两个:

  计价公式一: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计价公式二:工程造价(招投标控制价)=(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税前工程造价×(1+9%)。

  在以上两个计价公式中,如果建设单位按照计价公式一编制的工程造价,则工程结算和发票开具没有任何异议,即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结算增值税金额,向建设单位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如果建设单位按照计价公式而编制的工程造价,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时,按照9%的增值税税率结算增值税金额,向建设单位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也没有任何异议。问题是建设单位按照计价公式二编制的工程造价,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结算,按照3%的增值税税率结算增值税金额,向建设单位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则建筑企业将面临的工程结算和审计风险是:建设单位和审计部门要求从工程款中扣除“(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6%”的增值税金额。

  2、按增值税一般计税9%编制工程造价的项目选择3%简易计税能否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额的法律、税务风险分析

  依据增值税原理和工程计价规则,甲方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方法对施工项目进行工程计价,建筑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向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甲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结算款(审计金额)中扣除6个点增值税税款是完全错误的违法行为,存在以下法律、税务风险,具体分析理由如下。

  (1)违背税法和国家工程计价的规定

  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工程项目向发包方开具3%增值税发票的工程计价有两种公式:

  第一,参照营业税下的工程计价公式:(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第二,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计价公式:(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

  如果甲方在招投标环节以“(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工程计价,则建筑企业必须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除了建筑企业总承包方承包房屋建筑物的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符合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之外,如果甲方在招投标环节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工程计价,则建筑企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这种增值税计税方法是税法赋予建筑企业的一种选择权利。

  因此,如果甲方以工程结算款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则甲方存在以下两点违法行为:

  第一个违法行为:强行剥夺建筑施工企业依照税法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权利。

  第二个违法行为:违背国家工程计价规则。

  甲方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的最终工程总价款是:(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这与选择简易计税计价的工程计价公式:(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完全不一样。

  (2)违背税法中的增值税抵扣原理,致使工程项目的工程计价减少,变相降低工程价款,增加了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损失。

  选择简易计税计征增值税的建筑施工项目不可以抵扣不项目所有成本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本项目产生的收入可以向发包方开具3%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发包方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同时,增值税是流转税类,增值税是价外税,即增值税是不含在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里,增值税必须转移到产品和服务的价格里面,最终由消费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承担。 因此,甲方可以抵扣建筑施工企业开具的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建筑施工企业施工的项目本身所发生的所有采购建筑材料、机械、人工支付给供应商、出租方、劳务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在施工项目所产生收入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

  同时,甲方以工程结算款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款的实质是:甲方只向建筑施工企业支付了(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的工程总价款。而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项目所发生的所有采购建筑材料、机械、人工支付给供应商、出租方、劳务公司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转移到施工项目的工程造价成本中,没有让甲方承担施工项目的建造成本,直接产生了建筑企业的损失。损失的总金额为施工项目工程造价中的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3)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工程结算规定,是无效的请求。

  根据〔2018〕20号第一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甲方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工程计价依据,编制招标控制价格,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中标价也是按照以上工程计价公式进行的工程计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十条工程结算依据的规定,甲方 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工程计价依据计算的工程结算款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款支付给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结算款的,实质上是建筑施工企业给予甲方的让利行为!变相以让利的方式降低工程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甲方或审计部门要求从工程审计结算金额或最终工程结算金额中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额的请求是无效的。

  (4)违背招标投标法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15条法律政策规定,工程价款是“实质性内容”,甲方要求从工程结算金额中扣除6个点的增值税税额的请求,实质上是合同金额减少,这种要求强加给建筑施工企业,无论是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还是口头协议,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 )第一条和《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六条第二款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无效的协议。

  3、工程造价与工程结算的协同管理策略

  通过以上涉税和法律政策分析,得出以下分析结论:

  (1)协同管理策略一

  根据税法的规定,按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编制工程造价的“甲供工程”、“清包工工程”等项目,建筑企业可以依法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2019年4月1日之后选择9%计征增值税),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按照3%计征增值税)。当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时,施工企业是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因此,审计部门在工程审计中,绝对不能认为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就认为建筑企业出现漏增值税的结论,而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 作为终审价,向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2)协同管理策略二

  如果工程造价时,发包方以(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工程造价,则应以(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作为审计价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3)协同管理策略三

  如果工程造价时,发包方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计价依据,则应以(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作为审计价给施工企业支付工程款。

  4、工程结算的财税法风险管控策略:工程造价环节和工程合同签订环节

  为了化解工程结算金额的纠纷和规避工程审计风险,最好的应对策略如下:

  (1)在做工程概算和发招标文件环节进行防范

  ①“甲供工程”简易计税方法的防范策:一是在“甲供工程”的工程概算时,按照营业税体制下的工程计价进行工程造价,即按照(含增值税的人工费+含增值税的材料费+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3%)进行工程造价。二是甲方在发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是简易计税方法。

  ②“甲供工程”一般计税方法的防范策:一是在“甲供工程”的工程概算时,按照增值税体制下的工程计价进行工程造价,即按照(不含增值税的人工费+不含增值税的材料费+不含增值税的施工机具使用费+不含增值税的企业管理费+不含增值税的规费+利润)×(1+9%)进行工程造价。二是甲方在发招标文件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甲供工程”的计税方法是一般计税方法。

  (2)在签订“甲供工程”的建筑合同环节进行防范

  ①在“甲供工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计价的情况下,在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支付” 条款应明确约定:建筑企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计征增值税;同时在“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结算款向甲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

  ②在“甲供工程”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进行工程计价,甲方同意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下,在签订建筑合同中的“工程结算和支付” 条款应明确约定:建筑企业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征增值税;同时在“发票开具”条款中约定:建筑企业按照不含“甲供材”金额的工程结算款向甲方开具3%的增值税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