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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建筑材料合理避税?返税政策个人独资核定
2020-09-08

  建筑工程施工周期一般较长,合同价格与最终结算价格通常都会有差异,影响工程价款的因素多种多样,增值税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如税率降低、征收率降低(还会升高)、计税方法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等等。中国建筑财税深耕者何博士总结了四种变化形式和应对策略,今天接谈第二种。

  一般计税计价基本规则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第二条的规定,按照前期研究和测试的成果,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拟征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相应计价依据按上述方法调整。

  后随着建筑服务税率的两次下调,建办标〔2018〕20号和建办标函〔2019〕193号分别将计价公式中的税率调整为10%和9%。

  合理节税很重要(13271935807 微信同号)!

  高净值人群或自由职业者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与业务方签订合作协议,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后0.5%-2.1%,一般纳税人核定后0.5%-3.1%,总体核算下来,一家小规模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综合税负不会超过5.18%。

  举例:XX独立设计师个人工作室年收入200万,纳税如下:

  增值税:200万/1.01*1%=2万

  附加税:2万*5%=0.1万

  个人所得税:200/1.01*10%*20%-1.05=2.91万

  综合税负:5.01万/200万=2.51%

  假设200万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个税:200万*1-20%*40%-0.7万=63.3万
       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可以直接入驻湖北、上海、重庆、江苏、江西、青海税收优惠园区成立一家分公司或者新公司,通过业务分流“分江治水”的方式,用新公司对外承接一部分业务,享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区留存税额40%-70%的扶持政策。即日起,凡是有限公司入驻园区,均可免费办理,一切费用全免

  股东分红缴纳的个税可以享受地方留存的40%~70%扶持

  车船税:以纳税总额的70%-80%扶持!

  案例解析:

  江苏某建筑工程企业,年利润12000万,增值税680万,企业利润高,税负重,希望能合规节税。

  增值税:680万

  企业所得税:12000*25%=3000万

  合计:3680万

  该企业入园后,增值税可以享受高达194.3万,企业所得税可以享受高达1071.4万即:入驻我们园区的该企业,可以享受高达1265.7万的扶持。

  【http://www.qzstax.com/】税收筹划/园区咨询服务热线:13271935807(微信同号)

  如何理解这一公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作为承揽人的施工企业,按照作为定作人建设单位的要求,完成工程建设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建设单位向其支付报酬。

  因此,工程花费的成本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需要缴纳的税金应由建设单位承担,施工企业应获取的利润也应由建设单位承担。简言之,为完成建设工程的所有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均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造价的目的就是要提前算出这些成本、利润和税金,共同组成工程造价,营业税下是如此,改为增值税也是如此。

  建办标〔2016〕4号文科学的提出,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建筑服务税率),意味着工程造价里的税金只计算销项税额,未考虑进项税额,很多人难以理解,其实这一过程可以推导如下:

  工程造价=工程含税成本(含利润,下同)+缴纳的增值税

  =(工程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工程不含税成本+销项税额

  =工程不含税成本×(1+税率)

  价格调整的处理

  其实这个公式不仅可以应用于建筑企业,也可以用于所有的定价场合,为了说明工程量的变动对价格的影响,举两个例子。

  例1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其客户甲公司找到A公司,说我现在需要某商品,这个商品只有B公司小规模纳税人才有,每件定价10.3万元,征收率为3%,你帮我从B公司采购10件卖给我,我给你额外5万元的利润,请问A公司应当如何向甲公司定价?

  商品定价=采购成本和利润×(1+税率)=(10.3÷1.03×10+5)×(1+13%)=118.65万元

  思考:假如甲公司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要求变更合同,将自A公司的采购数量由10件减为6件,为了补偿A公司,5万元的利润仍然不变,问价格应该变更为多少?

  例2 B施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承揽某工程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工程造价为1090万元,税率为9%,施工过程中,业主将工程所用的部分钢筋自行采购,价格为113万元,税率为13%,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了业主,假定业主实际采购价与计算工程造价时的信息价没有差异,工程结算时业主拟扣除钢筋款113万元,即以1090-113=977万元与B企业结算。

  思考:业主做法是否合理?如不合理,应如何计算调整后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