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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兴所得税合理避税?税收咨询
2020-07-14

  近日,有企业问了一个问题,关于个人投资者撤回投资以及转让股权是否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针对这一问题,小编整理出了相关的政策,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

  政策依据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

  案例分析

  案例一:个人投资者撤资的个税处理

  2019年,王某以现金4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股权20%,截止2020年1月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为600万元,2020年2月王某以减少注册资本的方式撤资,并从M公司取得了500万元撤资收入。

  分析:

  王某财产转让所得=500-400=100(万元),个人所得税=100万×20%=20(万元)。

  案例二:终止合作涉及违约金的个税处理

  2019年,张三以现金1.25亿元与M公司合作建房,合同约定待项目销售完毕后,双方按照10%:90%的比例来分配项目利润。2020年3月,由于存在合作分歧,双方解除合作开发合同,该企业除退还张三原投入资金1.25亿元外,另支付赔偿金4000万元。

  分析:

  企业支付的违约金也属于张三的财产转让收入,张三的财产转让所得=4000元,张三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4000×20%=800(万元)

  案例三:个人股权转让的个税处理

  王某以现金400万元投资于M公司,占M公司股权20%,截止2020年1月M公司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总额为600万元,王某所占份额为120万元,2020年2月王某将股权转让给张某,并从张某处取得了500万元股权转让收入。

  分析:

  王某财产转让所得=500-400=100(万元),个人所得税=100万×20%=20(万元)。

  提醒注意

  1、转股过程中税务机关尤为关注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即低于对应净资产股权份额或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同行业的平价、折价、低价转股行为。

  2、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被投资企业发生个人股东变动或者个人股东所持股权变动的,应当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含有股东变动信息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及股东变更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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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净值人群或自由职业者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与业务方签订合作协议,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后0.5%-2.1%,一般纳税人核定后0.5%-3.1%,总体核算下来,一家小规模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综合税负不会超过5.18%。

  举例:XX独立设计师个人工作室年收入200万,纳税如下:

  增值税:200万/1.01*1%=2万

  附加税:2万*5%=0.1万

  个人所得税:200/1.01*10%*20%-1.05=2.91万

  综合税负:5.01万/200万=2.51%

  假设200万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个税:200万*1-20%*40%-0.7万=63.3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