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向乙公司销售一批货物,市场含税价值113万元;乙公司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向甲公司提供餐饮服务,含税餐饮费用53万元。
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如上所述,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餐饮服务,理应分别就其货物价值、餐饮费用,各自向对方依法据实开具发票。
下面,我们以甲公司为例,写一下账务处理(乙公司道理一样,不必重复):
(一)甲公司销售货物给乙公司113万元
借:应收账款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二)甲公司在乙公司进行餐饮消费53万元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3万 (注:购买餐饮服务不得抵扣,一并确认费用即可)
贷:应付账款
(三)双方往来款项抵顶,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转账支付余款
借:应付账款 53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应收账款 113万
(四)上述业务若同时发生,也可写一笔会计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53万
银行存款 60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五)假设发生餐饮费用113万,则可直接对冲、抵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1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六)假设乙公司乃是向甲公司提供动产租赁服务113万元,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会计分录如下
借:制造费用等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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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群或自由职业者以公司个人独资企业的形式与业务方签订合作协议,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附加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核定征收,一般来说小规模纳税人核定后0.5%-2.1%,一般纳税人核定后0.5%-3.1%,总体核算下来,一家小规模核定征收的个独企业综合税负不会超过5.18%。
举例:XX独立设计师个人工作室年收入200万,纳税如下:
增值税:200万/1.01*1%=2万
附加税:2万*5%=0.1万
个人所得税:200/1.01*10%*20%-1.05=2.91万
综合税负:5.01万/200万=2.51%
假设200万按照劳务报酬缴纳个税:
个税:200万*1-20%*40%-0.7万=63.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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