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支出涉税之所得税篇
(一)政策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四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例】允许扣除的三年时限,从次年开始。例如2021年度“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能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至2022、2023、2024年度扣除,最长是在2024年度扣除,如再不能税前扣除的话,2021年度未能扣除的部分就无法税前扣除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
【提醒】需要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
(二)捐赠价值的确认
1.一般情况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规定:
(1)接受的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实际收到的金额确认捐赠额;
(2)接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捐赠额。捐赠方在向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时,应当提供注明捐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不能提供证明的,接受捐赠方不得向其开具捐赠票据。
2.股权捐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股权捐赠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实施的股权捐赠,应按规定视同转让股权,股权转让收入额以企业所捐赠股权取得时的历史成本确定。前款所称的股权,是指企业持有的其他企业的股权、上市公司股票等。第二条规定,企业实施股权捐赠后,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依此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股权捐赠后,应按照捐赠企业提供的股权历史成本开具捐赠票据。
3.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相关费用的扣除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在非货币性资产捐赠过程中发生的运费、保险费、人工费用等相关支出,凡纳入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开具的公益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上述费用未纳入公益性捐赠票据记载的数额中的,作为企业相关费用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
【例】通常情况下,如果企业或者个人购买物质的时间与实际捐赠时间很接近,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购买价格确认捐赠额;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捐赠,那么公益性社会组织一般会按照最近其对外销售价格(不是建议零售价格)确认捐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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