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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税鹿】企业捐赠支出涉税点之增值税篇
2022-02-23
企业捐赠支出涉税点之增值税篇

(一)视同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销售额的确定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二)特殊情况——免增值税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三)进项税额抵扣
企业将外购或自产货物直接无偿捐赠:
1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一般计税方法),其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抵扣;
2.如果按规定视同销售(简易计税方法和免增值税),其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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